投资者关系
投资者教育
2020-05-15
5.15 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资本市场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有关要求,切实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中国证监会决定将每年5月15日定为“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动员各类资本市场主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投资者保护宣传活动,在全社会积极倡导理性投资文化,强化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努力形成各方关心、共同行动的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新格局。

2019-12-03
“证券期货投资风险警示”案例四

王女士接到NX公司的推销电话,称公司老板掌握新三板挂牌公司XA公司股票转板的内部消息,知道该公司业绩优异,准备去证监会申请IPO,在交易所主板上市。目前该公司有内部渠道可以帮忙开立证券账户购买这家挂牌公司股票,只要现在成为XA公司股东就可以坐等上市后盈利。由于王女士实际上达不到新三板股票投资者的条件,但在利诱下还是向NX公司支付了两万元用于准备开户所需的虚假资产证明材料。其后,王女士出资二十万,NX公司为其垫资凑齐500万元,出具了银行资产证明,NX公司告知王女士去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时如证券公司提示风险并询问开户是否是本人真实意愿、资料是否属实时均要回答“是”,王女士完全洗脑般地遵照执行。开户后,NX公司随即抽走垫资。王女士在买入XA公司股票后发现该公司实际业绩惨淡,公司股票并无交易量,根本不是NX公司之前宣传的样子。

提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1)在签署协议之日前,投资者本人名下最近10个转让日的日均金融资产500万元以上;(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备《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经历。具有前款所称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人员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不得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若自身条件不符合挂牌公司股票交易合格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不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请不要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业务。


2019-12-03
“证券期货投资风险警示”案例三

陈大爷是一个老股民,喜欢和人谈论炒股心得,某日,其加入了一个名为“高手投资交流”的微信群。群里有不少活跃用户以“老师”的身份自居,传授投资技巧。在大盘行情不好时,老师们常在群里宣称目前在股市赚不到钱,投资香港、纽约、伦敦等市场原油、黄金、股指、外汇等可以获得快速高额回报。陈大爷在快速高额回报的利诱下通过“老师”发送的链接登录“FT期货交易平台”网站,网页显示公司是在境外注册的“RF期货公司”大陆总代理,境外可以交易的指数、期货、黄金、白银等产品均可在该平台上操作,而且平台还提供专家特别指导等服务,投资者仅提供身份证和银行账号即可开通交易,交易非常简单快捷。但陈大爷交易一段时间后发现本金有去无回,那些所谓的老师微信都无法联系上,查询自己的银行账户,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转出显示为“消费”,自己的钱都不知道去向何处,这才发现自己陷入了所谓的外盘期货交易诈骗活动中。

提示:根据国家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期货业务,境内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从事境外期货交易。大量所谓外盘交易平台网站未经ICP备案,网站托管在境外服务器,境内投资者通过此类平台参与境外期货等交易,自身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警惕“外盘期货能赚大钱”的宣传,不要参与“外盘期货”交易,以免上当受骗,遭受损失。


2019-12-03
“证券期货投资风险警示”案例二

朱某自称股票大师、网络大V,在“DS财经直播平台”直播间内进行股票直播,经常用抓涨停板、荐牛股的方式向收看直播的股民展示实力。钱女士观看朱某的直播后心动不已,便加入了朱某在直播间里公布的“高端股票交流群”。在微信群内,朱某会时不时地“免费赠送牛股”,有时也发送一些自己掌握的“内幕信息”。期间微信群内还有不少群友纷纷踊跃发言表示感谢朱大师推荐让他们连续获得涨停板。此时朱某提出可以缴纳会费成为VVIP获得长期、独家的牛股推荐,获利后按照五五分成的方式分红。钱女士认为不能错失获得独家牛股、内幕消息的机会,便通过微信向朱某转账了上万元的会员费,并同意了分成提议。起初钱女士偶尔购买朱某推荐的股票,有的获得了小额盈利,但随后钱女士发现行情不好时购买朱某推荐的股票均下跌,自己大量亏损。而当钱女士再次联系朱某时,朱某立即解散了微信群。钱女士此时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骗,而之前加入的微信股票交流群里除了自己外,其他的人都是朱某诈骗陷阱里的“托”。

提示:从事证券投资咨询的机构,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相关的许可,从事证券投资咨询的人员应当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投资者购买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前,可通过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相关机构或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格,防止上当受骗,要提高警惕,避免投资损失。


2019-12-03
“证券期货投资风险警示”案例一

王先生在浏览网页时看到股票场外配资的网页弹窗,弹窗内容显示“炒股神器,资金任意配,超低利息佣金,当天到账”,“与各大券商均有合作,可通过level-2查询下单情况”、“提供1-10倍的杠杆,盈利全归您,超额亏损算平台”。王先生一时心动点击弹窗链接登录“CH配资平台”,按照平台客服人员的提示注册成为会员,绑定银行卡后在平台内开始充值申请配资。其中,王先生充值的款项部分作为给配资平台的保证金,在配资操作前还支付了以“预存管理费”名义支付的配资利息。最初,王先生使用该平台获得了小额盈利,但平台提示要充值大额资金后才能提现。只要王先生每次申请提现,平台都会要求王先生追加资金。后来,王先生在平台上操作的股票达到了平台设定的平仓线,因王先生未能追加保证金,平台做了自动平仓。同时,由于王先生在平台开户,配资时只能使用平台提供的软件,其根本无法在其它任何券商交易软件上查询到自己的交易记录,这才发现自己陷入了“虚拟盘”诈骗。

提示:所谓“虚拟盘”是指投资者在各类配资平台上进行的股票交易都没有真实对接到券商系统,而只是投资者和配资公司互为对手盘,投资者赚得越多,则配资公司就亏得越多。平台上显示盈利较多时,配资公司会设置网页提示投资者注册账户无法登录或平台网址无法打开等情形使投资者无法提现。这类交易实际上是一种新型的诈骗方式。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参与股票投资应当在合法审批设立的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进行交易,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远离场外配资。


2019-05-22
“证券期货纠纷调解”案例——新股申购环节多 中签缴款不能忘

何某之前申购了一只新股,但在手机交易软件里一直无法查询中签结果,在中签日也未接到营业部电话通知,只在收市后才发现中签提示短信。由于账户没有足够资金,被交易所认定为放弃认购。何某于是向调解中心反映,要求营业部就手机交易软件无法及时显示中签结果的问题给予合理解释,并就通知不到位赔偿其损失。

调解员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后向何某解释,根据《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规定,“上交所将于T+1日盘后向证券公司发送中签结果数据,各证券公司营业部应于T+2日向投资者发布中签结果”,营业部以短信的形式通知中签结果已尽到了通知义务,电话通知并非法律强制性要求,希望何某理解自己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关注自身账户情况。同时,调解员要求营业部尽快向投资者解释如何通过交易终端查询新股中签情况。

最终,在调解员的调解下,营业部就未指导投资者做好手机交易软件版本升级工作向何某致歉,并取得了谅解。

提示:2016年新股申购新规发布后,原来预先缴款改为确定中签数量后再进行缴款。投资者更应密切关注自己的账户,在新股申购后要及时查询新股配号及摇号结果,做到中签后及时缴款。


2019-05-22
“证券期货纠纷调解”案例——证券交易忌盲目 交易规则先熟悉

梁某在某交易日于14时58分通过电话委托以10.78元下单买入明牌珠宝200股,但未查到成交记录。经询问营业部,被简单告知由于其买入价低于该股票当日收盘价10.79元,故无法成交。梁某对此并不认可,认为是营业部的交易软件问题导致其无法正常成交,故向调解中心反映,要求该营业部赔偿损失。

调解中心调解员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2.4.2、3.5.2条,耐心向梁某解释,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由于梁某在14时58分以10.78元申报买入,低于收盘价10.79元,根据上述规则并不能成交。调解员同时建议梁某可尝试以显著低于集合竞价报价的价格少量申报买入该股票,以测试是否能最终成交。梁某最终信服该解释,并申请撤诉。

提示: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前,要先对交易时间、交易价格确定方式等基本规则有所了解,避免因小误解造成大矛盾。

2019-05-22
“证券期货纠纷调解”案例——佣金标准从约定 信守承诺促双赢

2015年7月,曹某通过12386中国证监会热线反映,其于2015年2月转户到广东辖区K证券营业部,当时客户经理小徐承诺佣金收取标准为0.4‰,但实际交易中营业部一直按0.8‰收取。

热线通过广东中证投资者服务与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将曹某的投诉转K营业部处理。调解中心积极督促该营业部处理好该起投诉,同时还建议其就开户佣金事宜进行全面自查,确保收费公平合理。

随后,调解员向营业部调取曹某此前的佣金收费凭证,同时向营业部负责人表示希望积极处理退还部分佣金的问题。另一方面,调解员对曹某晓以利弊,建议其在未签署佣金协议的情况下接受调解方案,以达成双方共赢的目的。

在热线及调解中心有理有据的调解下,营业部向曹某退还部分佣金,同时优化公司开户流程,增加签署佣金标准确认文件的环节。问题的顺利解决,让曹某感受到12386热线和调解中心的古道热肠,他最终签署了调解协议书,并继续留在K营业部进行交易。

提示:中国证监会、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规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收取。一般而言,佣金费率在上述区间内由投资者与证券公司自行约定。在开立证券账户时,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投资者应与营业部签订有关佣金的标准的书面确认文件,并持续关注佣金收费情况,当发现佣金收取与约定不符时,要及时向证券公司提出异议。


2017-08-25
“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案例——花言巧语不可一概而信 理性分析方能去伪存真

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要守规矩、讲诚信,保证其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其应尽的基本义务。如果编造虚假信息,披露不存在的事,让投资者上了当,必定要受到严惩。

2013年,A公司股票连续三天大幅上涨,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于是进行停牌核查。停牌后,公司披露确有筹划重大事项,但由于该项目处于论证咨询阶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且预计难以保密,公司股票要继续停牌。一周后,公司股票申请复牌了,复牌同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与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若干议案,其中一项议案是同意A公司与另外两方签署增资扩股框架协议。非公开发行可行性报告显示,公司与某两方签订了增资框架协议,协议主体、签订时间、增资金额等都说的有模有样。此消息一出,股价应声而涨,投资者觉得公司要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体现战略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多好的事啊,果断买入。

谁知这份增资框架协议随后被证监会查出,根本就是子虚乌有的事情。A公司与某两方根本就没签过增资扩股框架协议,这份利好协议是上市公司凭空捏造出来的。消息证明是假的了,可投资者买入的股票是真的,还在高位套着呢。A公司因为披露虚假信息,被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讲诚信是立人之本,同样也是公司安身立命之道。对于虚构利好消息的大忽悠,投资者千万不能为其买单。面对上市公司披露的利好消息,投资者一定要擦亮眼睛,理性分析,结合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模式、业务开展、行业竞争等因素,仔细琢磨一下公司到底是不是在做实事,业绩是否有支撑,投资价值是否真实存在。经过理性分析,方能去伪存真,在价值投资的道路上愈走愈长。


2017-08-25
“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案例——股权变动需披露 切莫违规做代持

股票是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股东花钱买了股票,就成为公司的股东,谁出钱谁就是股东,就是这么简单。然而在证券市场,总有那么一些人,花钱买股票,却不想让别人知道他是公司的股东。这样就有了代持股份,代持原因虽然五花八门,但都出于一个目的:不想公开实际出资人的身份。然而纸包不住火,做代持安排时说好了“天知、地知、你知、我知”,最终还是会被捅出来,只不过是时间问题罢了,股份代持往往两败俱伤,没有后悔药可吃。

甲上市公司披露了一则公告,说A公司打算受让B股东持有该上市公司的部分股票,占总股本比例超过了5%,三个月后完成股权过户手续。这三个月期间,A公司和C公司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书》,双方约定,C公司实际出资购买甲公司股票并享有相关投资权益,这部分股票交给A公司代持,代持期间所产生的收益在扣除相关成本和税费后,C公司享有95%,A公司享有5%,C公司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人,享有实际的股东权益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A公司必须遵从C公司的意志行使股东权利。

代持关系至此就正式形成了,之后一度风平浪静,代持关系稳稳的沉在水底,无人知晓。代持约一年后,该上市公司开始密集爆出各种利好消息,股价扶摇直上,C公司择机进行减持,三个多月就收获了3亿多元投资收益。这时A公司慌了,这么精准的减持,多半是有内幕交易的嫌疑啊,万一到时东窗事发自己成了背锅侠可咋办。于是A公司急忙撇清自己的责任,进行揭发举报,股份代持关系这才浮出水面。

C公司本想以股份代持掩盖内幕交易,然而未曾想到也有东窗事发的那一天。A公司虽举报有功,也难逃罚则。另外,随着调查的深入,发现甲上市公司董事长和C公司亦有关联,是知晓代持事项的。由于A公司、C公司和甲上市公司未能披露代持协议及相关内容,证监会对三家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从这件事可以看出,想在资本市场做隐形人还是挺难的。资本市场最重要的就是公平、公正、公开,阳光之下无阴影,想在资本市场上捞一把还要找别人打掩护,哪有这等好事。投资者如想参与资本市场活动,就要遵守资本游戏的规矩,该披露的就披露,不该做的千万别做。不论上市公司还是股东,所做事项达到披露标准,该主体就成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都要及时、公平地进行披露,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凡事不要怀揣侥幸心理,做事坦荡荡,才能基业长青。